安全生产问责风暴的法律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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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问责风暴的法律反思2004年4月,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事故、北京密云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厘特大火灾三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2005年2月,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刘国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005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中心小学发生重大洪灾,死亡100多人,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己表示,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请示中央给予处分。安全生产问责风暴引起多方关注,成为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问责的性质是什么,问责应当如何制度化、规范化,问责的发展前景如何,能否有力地
2、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多发的趋势,对于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深入探讨。一、问责性质:从道义责任、政治责任走向法律责任汉语中“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分内应做之事,即职责(如岗位责任)。第二是指因未履行所负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如渎职责任)。“问责”中的责任指的是后一种含义,这里的不利后果包括辞职、处分等等。行政学者毛寿龙教授认为,问责制有四个层面:是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责任,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责任,向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责任,向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笔者认为,从建设法治社会、责任政府的高度来看,“问责”性质应该从道义责任、政治责任走向法律责任。重大安全事
3、故造成几十甚至上百生命瞬间消亡,对此负有责任的行政官员辞职或受到处分,这首先体现了其应当承担的道义责任,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慰罹难者亲属的悲痛,彰显责任政府精神。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或推动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执行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相关职责时受的谴责和制裁。前者是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后者是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权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赔偿、补偿)的必为状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责任原因不限于违法,它包括不适当行为、无能等不符合公
4、共权力担当者身份的行为和态度。第二,政治责任的内容一般是剥夺其权力担当者的地位。第三,鉴于政治责任的内容和目的(迅速地阻止和尽可能地限制权力滥用和国民的不幸),对政治责任不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而应当实行“疑罪从有”的原则。第四,政治责任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涉嫌的权力担当者负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不符合公共权力担当者身份的行为和态度,就应当承担责任。问责要走向法律责任,首先因为法律是法治社会最权威最明确的行为规范。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限,因此在实现的过程中,与责任主体的道德水准、责任意识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甚至官员的个人声望、社会舆论等不确定因素也会对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而法律
5、以确定性、明确性为基本特征,能够减少问责过程中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使问责具有统一的标准。其次,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不足以问责。一次死亡上百人的矿难造成的伤痛是无法估量的,给国家的国际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让主管的官员仅承担道义和政治责任有避重就轻、开脱责任之嫌,有违社会公正,依据法律对官员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再次,在法治社会中,即使是政治责任的承担,也应遵循法律规定。这里的法,主要是指包性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的说法是不准确的。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第14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
6、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003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到第50条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值得关注的是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第82条规
7、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此外,还有一些党内文件涉及问责。如2002年7月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6条、第59条、第60条等条文规定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责任承担方式。2004年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有部分关于问责的内容,如“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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