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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餐饮监督管理暂行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餐饮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学院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规,结合学院学生食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餐饮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餐饮企业是指学院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第四条凡学院餐饮企业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餐饮管理监管第五条学院餐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餐饮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学院指定的建筑和场所内,不得在学生公寓等
2、地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第六条膳食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对学生食堂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宣传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学院餐饮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餐饮企业履行经营管理合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学生食堂存在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学生食堂整改。(三)负责审批学院食堂内广告宣传张贴事宜。(四)及时了解师生对餐饮企业的意见、建议,受理餐饮企业服务中的投诉事宜。负责牵头完成各餐厅师生满意度、就餐率调查调研工作,完成各阶段师生满意度调查报告和就餐率报告。(五)协调餐饮企业与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关系。第七条学生膳
3、食工作委员会为膳食管理中心领导下的学生群众性团体,其宗旨是服务师生,参与沟通,增进了解,办好膳食。第三章餐饮企业第八条凡在学院从事餐饮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相应资质。第九条餐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餐饮企业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经营权利。第十条餐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学院和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执行学院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经营。(二)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勤工俭学人员需持学院卫生所出具的健康证明,相关证件需在所从事的食堂进行备案注册。(三)学生食堂在年终餐饮评比中能达到全省优秀、先进食堂单位,学院将对其给予表彰。(四)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品采购台账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保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需提交膳食管理中心备案。(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有专人负责,形成安全检查
5、长效机制,每月将检查情况上报膳食管理中心备案。(六)每年度与学院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七)学生食堂采购、生产、经营以及劳动用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或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概由餐饮企业自行解决。(八)餐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保证餐厅菜价的稳定,确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因素需对菜价进行调整的,应提前一周向学院膳食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阐述调整理由。学院膳食管理中心接到报告后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市场调,方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当影响因素消减后,必须将相关价格重新调整回调价前水平。第四章餐饮卫生安全要求第十一条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一)食堂应当
6、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原貌,装修或增加小吃摊点,必须经过学院审核批准。(三)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四)食堂应当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蔬菜清洗、肉类清洗、洗碗池、消毒池等不能混用。(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
7、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六)餐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一)采购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食品采购必须索证,索证率达100%,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台账。(二)采购食品来源安全、质量可靠,禁止采购、加工、出售以下物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有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疑似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
8、求的食品。(三)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五)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六)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
9、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异常、可能影响健康的食物。不得出售自制饮料、自制牛奶。(七)每餐的各种菜应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样,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第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从业培训,掌握食品卫生相关知识。(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食堂从业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
10、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售餐时间必须带口罩;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十四条食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生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及疫情、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保证信息畅通。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第十六条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餐饮企业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
11、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学院主管部门上报发生中毒事故地址、事件、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再由学院逐级报告给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学院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由学院和相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为加强监督检查,学院制定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第十九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餐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院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视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情况,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膳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