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卫生厅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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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
2、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4、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自治区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二、类学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
3、学教育活动授予类学分。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自治区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4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4、国家级、自治区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二
4、、类学分计算方法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10学分)。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I、类学分)。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第
5、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自治区级刊物5-3学分地(市)级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3-1学分5、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自治区、部级课题87654学分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IoOo字授予1学分。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第四条学分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在任期内远程医学教育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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