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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水供电工作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院水电资源,确保教学、科研、生活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用水用电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院水电的运行、管理和收费等工作,负责拟定全院计划用水用电量指标实施,负责接待省市、区水电等有关部门来院查表、检查等各项工作。第三条凡使用学院水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学院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如学院公布价格与收费标准与国家最新文件标准有冲突,则以国家标准为准)第四条学院水
2、电设施属于学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学院资产不受侵害的义务。第五条学院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院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第二章水电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院积极创建节约型校园,构建水电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二级水电管理体系。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膳食管理中心为水电二级管理部门。其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公寓各楼栋及其所属配电房水电独立管理、日常维修、费用收缴以及配套人员考核工作。膳食管理中心协助后勤做好资产经营门店的水电监管与费用催缴工作。具体职责:(一)受理并转报管辖范围内水电用户的用水用电申请;(二)参与学院供电、供水的规划
3、和改造工作;(三)配合完成学院水电计量及收费工作;(四)配合做好学院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五)配合做好水电管网图纸、建筑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第八条水电用户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一)配合学院的日常水电管理和维修工作;(二)配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三)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第九条凡需使用学院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开户手续,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实施。实行统一支付水电费和定额管理的水电用户,其结算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院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
4、安装费自理。第十条后勤管理处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按协议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第H一条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全院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第四章计量管理与收费第十三条表计管理(一)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二)用户结算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力封、启封等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三)集中改造项目中的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完工资料须报相关部门备案。(四)临
5、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收取水电费。(五)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六)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院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七)如计量表计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
6、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八)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校正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第十四条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一)水电价格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
7、关文件草拟,报学院研究通过后在全院统一执行。(二)与*市电力局和*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核实后报财务进行结算,学院财务处据此进行水电费专门核算管理,后勤管理处则根据水电抄表计量凭证建立相应的水电管理台账。(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考核等工作的规范程序。(四)学院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水电表每个月抄表一次。(五)教职工宿舍(含外教)水电费在教职工本人或亲属工资中代扣,若转让房屋使用权,须凭双方相关证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转让变更手续,若不办理转让手续,水电费将在原住户工资中扣除。(六)对租用学院房产的用户,水电费由租赁合同签订方统一向学院缴纳。第十五条收
8、费分类(一)学院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教学、行政部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市电力局和*市自来水公司核定的价格定期抄表计算水电费用。(二)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1 .学生公寓:根据*省教育厅、*市物价局等单位的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学院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市电力局和*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2 .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三)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1食堂承包经营户、资产经营门店与房屋出租户、校企合作与学生创业经营户,根据签订的学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执行学院公示电价缴纳标准收费。3 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根据签订的学院水电供用
9、管理协议,执行学院公示电价缴纳标准收费。4 ,学院教职工宿舍(含外教),按*市电力局和*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5 .工程改造施工方,按行业及学院审计部门规定计取水电费。其中基建工程装表计量,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按月支付,零星维修则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6 .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第十六条水电费计量与收费的实施(一)由学院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其水电费计量与收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二)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定期抄表,对照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上缴学院财务处,其他定额管理用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三)按实收费的用户,后勤管理处负
10、责做好每月计量收费的抄表和统计上报工作,并对抄表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时负责做好所有按实收费的用户计量收费数据的审核和水电费收缴工作。第五章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第十八条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备手续。空调电力线路应由后勤管理处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第十九条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需移位的,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迁移手续,同时报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配套事宜。第六章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第二十条后勤管理处应保障学院水电的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
11、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第七章水电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水电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施工完毕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第二十三条凡新建、修缮改造项目在实施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实施审批,
12、办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后勤管理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使用部门参与验收,施工方应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凡人为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责任。第八章节能管理第二十五条学院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杜绝无人灯长流水现象,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办公室人员应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电器在不使用时均应关闭电源,长期不用的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宿舍、教室用电管理规定。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
13、引导学生。第二十九条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第三十条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自来水浇灌校园绿化的,应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第三十一条学院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第三十二条加强宣传教育。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学院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第九章违约用水用电及处置第三十三条违约欠费处理办法(-)水电用户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二)
14、财务处负责与后勤管理处核对水电费用缴纳信息,自收到后勤处递交的用户应缴水电费通知单之日起,次月10日之前仍未缴纳水电费的用户,书面告之后勤管理处欠费用户名单及欠费金额。(三)后勤管理处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后勤管理处经上报学院同意后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章之一者,水电管理部门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一)未经批准在学院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或未经运行私自改造用水用电设施,影响学院水电设备运转;(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三
15、)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五)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六)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第三十五条违约用水用电,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一)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二)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其窃用时间以入住时间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第三十六条因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对不服从水电部门管理、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管理部门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多次窃取学院水电用户,责令归口管理部门强制其搬离学院,情节严重者,转交学院安全保卫处,上报公安机关进行依法惩处。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的,按照窃用学院水、电者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违章用水用电、浪费水电及不符合水电规范的现象,水电管理部门有权责成使用单位限期改正,追缴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因违章用水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