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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学生手机管理办法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负责任有作为的现代公民,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颁布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手机,是指各种电子移动通信工具,包括各类电子音视、游戏机等便携式无线娱乐设备,便携式电脑、iPad等可以作为拍照、娱乐、上网平台的电子设备。第二条不提倡学生上学期间携带使用手机,凡因特殊情况确需长期携带手机的,须由家长填写阿拉善挛井滩学校关于学生规范使用手机的
2、协议,经班主任同意且报政教处备案;临时携带手机的,须入校后交由班主任统一保管,放学后领回。第三条学生使用手机行为施行全员管理。学校的管理人员,包括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老师、安保人员等一旦发现学生携带手机,一律收缴,收缴的手机交政教处统一封存,并按第四章处置办法进行处理,待学期结束后,由家长代为领回。第四条学校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手机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学生依据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服从学校管理,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五条为保障学生与家长通信联系,学校在班级门口装有电子班牌;学生也可以利用保安室座机电话联系家长。第二章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使用手机必须坚持自我负责、规范使用、
3、服从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学校、班主任、年级或班级均不承担任何保管义务和丢失后的任何赔偿责任。第八条每天课间时间允许学生使用公用电话。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手机应置于关机状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未经许可的时间或地点使用手机的,经班主任同意后,可到办公室或教师指定的地点开机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即刻将手机重新置于关机状态。第十条在允许使用手机的时间、地点外,一旦直接或间接发现手机(如铃声、闹钟等),无论是否使用,不论是否开机,均作违规使用手机处理。第十一条在校内,学生对手机只做一般通话使用,严禁学生在任何时间使用手机进行发短信、上网、发帖、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读小说、查词典、
4、下载歌曲、听音乐、下载图片等超出一般通话需求的活动,严禁浏览、下载、发布、传播不健康图、文、音、视信息内容。第三章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家长、班主任、学校各位老师和政教处有权力监督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若发现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督查以学习教育、个别谈话、信息查询、巡察笔录、情况通报、定期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家长对子女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负有主要教育责任;班主任、各年级部对本班或本级学生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负有教育和主要督导责任;政教处对全校学生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以及对违规学生的处理、违规手机的代管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第四章违规处置第十
5、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应进行处置。处置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暂收代管、校纪处分等措施。本条内容中的处置措施可单项采用或合并采用。第十六条在未经允许的时间或地点违规使用手机,但未带来不良影响的,对学生提出批评之后,手机由政教处代管,代管时间为一学期。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家长、班主任、政教处对学生进行共同教育,其手机由政教处暂收代管至初三结束,并对学生追加相应的处分。1 .在校给手机充电的,处以警告处分;2 .私拉电源给手机充电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3 .在升旗、集会等各种校内外集体活动场合出现手机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4 .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期间使用手机的,处以警告处分;5 .在使
6、用手机的过程中对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声誉、健康、安全或正常生活带来任何影响的,处以警告处分;6 .考场中出现手机者,不论是否开机,视情况、态度处以严重警告、记过甚至记大过的处分;7 .屡次违规使用手机,不接受教育的,视情况、态度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甚至记大过的处分,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8 .用手机编辑、传播不健康网页、内容,视违法行为,立即收缴手机,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记过处分;9 .用手机发送考试作弊内容,立即收缴手机;用手机通过群或其它平台辱骂他人、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组织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八以手
7、机为联系方式处理矛盾,如利用手机邀约他人到校外处理同学、师生、家校甚至社会矛盾的,一经发现,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不论是违纪主谋还是违纪共谋、从谋,一律永久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并视情节、态度,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任课老师实施暂收措施后,应于当天下班前将手机及时交给该生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家长并对该生进行教育处理,还应就处理结果和情况及时向任课老师反馈。第二十条对在规定使用的时间外或在规定使用的地方外使用手机的学生,学生干部和学校的任何老师都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处置,凡不接受监督、检查、管理、处置者,须先参加德育学习,再按以上相关规定并视其学习的效果进行处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发展处制定,各年级段实施,学生发展处、年级段、学生会、所有老师参与监管与检查,解释权属学校学生发展处。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