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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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婺源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行为,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集体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蜗城街道办、工业园区)需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依法逐级报批。规划应从实际出发,体现婺源村镇特色,规划一经审批
2、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古村落、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要求科学编制保护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统一报批”的原则,合理划定农村居民建房新区或集中安置点,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在新区建房。对已设立新区的,原则上不得在新区及安置点以外的区域受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新区及安置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所属乡(镇)或村委会负责调整或补偿。第四条在全县境内的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必须服从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第五条严格执行规
3、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制度。全县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城及乡镇规划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按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明确建房的地点、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要求。对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要依法处理。第六条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的受理、组织联合踏勘、巡查监管、竣工验收及调处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当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一户一
4、宅、拆旧建新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保障农村居民依法有序建房。第二章建房条件和建设标准第八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用地:1 .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分户条件的;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园区)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 .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且原有宅基地退出的。原
5、有房屋因规划、古建筑保护等原因无法拆建的,需古建保护部门出具核实材料,并由建房申请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将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明确原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1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2 .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3 .父母单独立户申请建房的;4 .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5 .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条农村新区内不得建造畜禽舍和生产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
6、池等设施,不得占用公共用地进行种植或硬化毁绿。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农村建房用地及建设标准。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对超出标准使用的土地,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建房户每年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纳有偿使用费。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檐口高度不超过11米;乡、镇规划区街道两侧可根据规划立面景观的需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四层。严禁“开天窗”、“独居”等影响自然环境和在地质灾害区、大面积山体开挖、高压走廊等影响建房安
7、全的建设行为。县城规划区除城市街道外的其它集体土地的居民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房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其它规定。全县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徽派风格进行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免费为建房户提供徽派外观设计图纸。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坚持“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即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验线到场、建中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将建房地址、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朝向、外观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等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四条严格审批程序。每宗建房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按以下程序审批:1 .建房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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