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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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解释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申请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
2、向各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事项的一门受理浩知申请人开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区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区民政局要及时与市场监管局沟通,掌握相关信息。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及时向辖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我市现行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和申请补贴基本程序。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辖
3、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危及老年人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对经营性养老机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相关结果应及时书面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做好监管。四、广泛开展宣传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民政部有关要求,方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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