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必备性指标、综合评分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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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A(规范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必备性指标表A.1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必备性指标评价表序号指标主要内容是否达标1空间四至范围有明确四至范围,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占地面积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旅商旅游综合体商业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2业态集聚规模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o3申报主体各地申报工作须
2、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4建设主体集聚区具有明确的运营或管理单位,具有统一有效的运营管理建设主体C5安全与秩序夜游安全与市场秩序良好。申报区域近三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等市场秩序问题,不存在夜间扰民现象,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黄赌毒”现象,用地性质合法合规,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总评注:在每行“是否达标”中选择其中填写“是”或“否”,每行必填。1-5项指标均为“是”,则总评为“达标”;1-5项有1或1项以上为“否”,则总评为“不达标”。附录B(规范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综合评分指标表B.1夜间文
3、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综合评分表序号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分分值1区域基础(110分)1.1区域基础集聚区文化和旅游基础优越,开发条件成熟,已形成较好的区域性夜间消费品牌与氛围,为21-30分;基础良好,具有夜间文旅消费氛围,为11-20分;基础一般,尚未形成夜间文旅消费氛围,为0-10分。30分1.2消费规模集聚区年接待消费者人次数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分1.3社会贡献集聚区内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高于当地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的,为2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
4、30分,最低不低于0分。30分2消费供给(240分)2.1营业时间集聚区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270天,其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不低于全年营业时间70%的,为4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分2.2供给数量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文化类游览面积或娱乐设施项目不低于集聚区40%的,为4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分。50分23创新业态经营业态类型丰富,注重文旅融合,创新发展夜演、夜展、夜娱、夜秀、夜游、夜食、夜购、夜宿等夜间业态产品,每有一项得IO分,最高不超过60分。60分2.4
5、特色产品具有当地特色的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且占集聚区总产品及服务中5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40分o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分分值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分。2.5特色活动夜间活动丰富,每年夜间活动举办超过150天的得20分,承办过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文化旅游活动每个得20分,承办过市(州)级及以上级别的文化旅游活动每个得10分,最高不超过40分。40分3品牌与吸引力(170分)3.1品牌效应消费者认知程度高,品牌效应明显优于当地其他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为31SO分;在当地具有知名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为11-30分;在当地知名度较低的,为O-IO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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