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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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8月23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
2、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发展,健全智慧物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
3、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并监督其合法有效运行,为业主电子投票提供支持;(四)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考评;(五)管理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对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便利;(六)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七)对物业的使用与
4、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八)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九)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考核;(三)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四
5、)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五)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联动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以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支付合理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第八条物业管
6、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住宅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
7、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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