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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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业经国家开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工程核准暂行管理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主任:徐绍史2023年4月8日境外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和标准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
2、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展的境外投资工程,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工程。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境外投资工程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工程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工程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效劳,并通过多双
3、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工程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工程不分限额,由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本方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方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根底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工程实行备
4、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工程、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立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工程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效劳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方法第七、八条规定对工程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工程前期费用计入工程中方投资额。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工程,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
5、开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信息报告。国家开展改革委收到工程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工程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发布。本方法所称境外收购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工程。境外竞标工程,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工程。本方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工程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工程是指对外正式投标。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第十一条由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开展改
6、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工程,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报送工程申请报告。第十二条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报送的工程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工程名称、投资主体情况、工程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工程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工程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发布。工程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
7、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确实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工程,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第十三条对于工程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工程,国家开展改革委在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五条国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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