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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1.1 1一般要求21.2 规划51.3 杂散电流防护71.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81.5 应急设施93 限界104 车辆141.1 1一般规定141.2 车体及内装141.3 牵引和制动151.4 车载设备和设施151.5 安全与应急165 土建工程185.1 1一般规定185.2 线路工程185.3
6、 轨道与路基工程195.4 车站建筑205.5 结构工程22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226 机电设备系统246.1 1供电系统246.2 通信系统266.3 信号系统276.4 通风、空调与供暧系统296.5 给水、排水系统31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316.7 综合监控系统336.8 自动售检票系统34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346.10 10站台屏蔽门系统356.11 11乘客信息系统366.12 公共安全设施37.o.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
7、规范。1.0.3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一般要求2.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2.1.2 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2.1.3 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2.1.4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
8、应根据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或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根据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方便性等因素确定服务水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1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车型。2.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年限内,设计运能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2.1.6 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2不应大于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及其他特殊地段等的列车限速:3在站
9、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4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2.1.7 除有轨电车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觉障碍的措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2.1.8 一条线路(含支线和贯通运营的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行防火设计。2.1.9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2.1.10 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
10、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或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2.1.11 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可能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并有漏电保护措施。2.1.12 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调、通风、照明等控制室内环境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2.1.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2.1.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防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变配电所、控制中心应按当地10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确定防内涝能力。2.1.1
11、5 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2.1.16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2.1.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2.1.18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合理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和运营期间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时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设置施工围挡,采取减振降噪、防尘、污水处理、防火等措施,设置疏散通道。2.1.1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有关规定。2.1.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工程风
12、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并应从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到交付,实施全过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1.21 下列区域或场所应划分为轨道交通地下和地上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1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隙碍电梯等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IOm内;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m内;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4轨道交通穿(跨)越水域的隧道或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IOOm内。2.1.22 未经批准不应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1新建、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2敷设管
13、线、架空作业、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打井;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挖砂、采石、取土、堆土;4在穿越水域的陵道段疏浚作业或者抛锚、拖锚等作业;5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活动。2.1.23 城市轨道交通应划定公共安全保护区,并应按照区域和部位设置外界人、物禁入的区域及阻挡、防范设施。2.1.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体系,编制关键节点清单,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2.1.25 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应在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初验、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合格后进行。2.1.26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
14、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1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2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少于90d;3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2.1.27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2.1.28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工程技术条件。2.1.29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2.1.3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合理确定车站出入口数量、用地控制范围,并应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相协调,保障车站出入口处
15、客流顺畅,不对周边道路造成影响。2.1.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协调线路间的关系,应统筹考虑换乘车站的设计和邻近工程的建设条件,预留续建工程的实施条件,续建工程实施难度大的应同期建设。2.1.32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2.1.33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设置客运服务标志、疏散标志和安全志。2.1.3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消毒工作的条件。2.2 规划2.2.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2.2.2 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确定的远期和远景年限及其规划范围,并应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弹性余量分析。223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运能需求,以及沿线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2.2.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公共汽电车及步行、自行车交通便捷衔接,衔接设施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2.2.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