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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建议稿)为充分释放企业合规红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最高检察机关、司法部等9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方案(2.0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检察机关、市发改局(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办公室)、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海关、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市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2、员会*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会AND的部门,制定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现予以印发。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监督评估机制”),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注:只有地级市(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区)才有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县区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区不可能有也不必要有。合规不起诉,也可以不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由检察官直接监督评估整改后不起诉或不起诉后建议整改(简式)。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实践中,主要有检察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2种模式:第一,检察建议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
3、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这是大多数探索合规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制度模式(整改效果作为通过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处罚从宽与否的依据刚性在此)。第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第二条市级检察机关关会同*部门成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
4、机制管委会”),由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第三方监管人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二)经严格审核后建立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同时进行动态管理;(三)对第三方监管人的工作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评查;(四)对第三方监管人违反规定或者实施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列入黑名单。(五)统筹协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其他工作。注1: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仅包括体制外人士/体制内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注2: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部门/相对长期性的联合组建部门/类似于禁毒委与公安局的关系一禁毒委的绝大部分工作就是由
5、禁毒大队直接处理的与营商办与发改局的关系,其余成员部门总体来讲是配合。第三方机制委员会还是联络点还是放在检察机关为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责还可以表述为:(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五)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企业联合会、注册税务师协会、贸促会地方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的地方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
6、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验收标准(应理解为执法检查标准);(七)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第三条第三方监管人,是参与合规监督评估的专业机构或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取得执业认证资格的企业合规师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认证)或专业团队,也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名单由市检察机关与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会计-财政局/律师-司法局/资产评估师-财政局/房产估价师-住建局/土地估价师-自然资源局),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共同决定。注:第三方监管人,不仅指的是体制外的人士。体制内
7、的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执法人员,也属于第三方监管人。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的日常管理,由司法局负责(无论是否律师)。第三方监管人是一个团队而非一个所一个人。如环保团队内有ABC分别来自甲乙丙3个事务所或2个事务所及1个高校/研究院。则该事务所与高校/研究院在履职完毕1年内不能成为该企业的顾问单位!(类似“连坐”不能成为顾问单位)第四条第三方监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二)依法成立且连续执业3年以上;(S)无刑事记录,近3年内无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记录;(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管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五)从事相关服务业务3年以上,具备承担独立监管的专业技能;
8、(六)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记录;(七)与涉案企业无任何利害关系。担任涉案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团队或所在的事务所/单位不得成为第三方监管人。注: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第五条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应具有企业专项合规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第三方监管人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助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落实计划实施;(二)量化评估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主动披露和配合程度,定期向检察机关书面报告;(三)发现涉案企业或涉案人员曾隐匿或出现违规行为,应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报告;(四)对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预定建设目标是否实现进行评估,并于监督评估期届满前30日向检察机关
9、提交监督评估报告。检察机关统一收取,之后抄送第三方机制委员会;(五)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接受质询、发表意见;(六)开展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关的其他工作。注:为一一对应、节省沟通成本,第三方监管人直接与检察机关对接即可!检察机关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直接对接!除非第三方监管人/涉案企业认为检察机关履职不当,则直接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异议!第六条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应当定期更新,并逐步细分不同领域。(常见领域:税务/安全生产/环保/数据/许可经营/商业贿赂)第七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一般3个月开会一次),确定阶段性
10、重点工作和措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团队(由体制内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组成),对第三方监管人的履职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对涉案企业进行随机检查。巡回检查小组由体制内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领域专家学者担任。注:即飞行监管团队!第八条司法局应在选任工作开始30日前,发布第三方监管人选任公告、接受报名。选任公告内容应包括: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意见反馈方式。检察机关及主管部门应以协助。第九条检察机关决定启动第三方机制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的,应当向市司法局申请,由市司法局联合主管部门从第三方监
11、管人名录库中选择专业团队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初选免单。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伴随着具体一个案件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的全过程(一案一选任)。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始于第三方机制启动终于不起诉!第三方机制委员会最大的工作内容就是建立名录库与对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管人/检察机关/主管部门各方面异议的裁段!第十条涉案企业应当对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的初选免单进行选择。涉案企业若认为选定的第三方监管人存在利益冲突或认为专业能力不足等情况,应立即提出异议。被选择的体制外团队需向第三方机制委员会完整如实披露利益冲突情况。检察机关、涉案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监管人提
12、出异议的,司法局应联合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裁段O注:第三方机制委员会一般是选择出3个体制外团队+1个体制内团队。后涉案企业对前者可以选定1个团队或更多(IF涉案企业整改内容够多前提下);涉案企业对体制内团队(主管部门业务骨干)无选择权!不建议,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直接选定体制外团队!第十一条第三方监管组织成员拟入选名单确定后,司法局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入选名单有异议的,司法局应联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论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决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拟入选名单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第三方机
13、制管委会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注:公示与否,需要慎重!部分企业整改过程中,会直接影响营收,可能导致证据链波动!毕竟是市场经济f1oating性大!第十二条体制内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均应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书的内容应包括诚信履职、保守秘密、无利益冲突、勤勉工作、尽职免责。第十三条纪委纪委有权对第三方监管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第十四条第三方监管人的费用,由财政支付。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不收取费用(可以通过年终评奖形式进行激励)。第十五条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开展工作享有下列权力(一)向检察机关了解案情;(二)享有开展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获取工作报酬;(S)审查涉案合规计划和书面报告,监
14、督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整改方案),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四)第三方监管人因履职受到权利侵害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市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投诉举报。注:权力来源一一企业合规承诺(内部监察的外包化)/第三方机制委员会授权!第十六条第三方监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履职:(一)调阅涉案企业经营文件资料;(二)对涉案企业员工调查询问;(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四)履行合规监督评估职责所需的其他方式。第三方监管人应当履行下列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二)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S)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监管情况;(四)发现涉案企业新
15、出现的有专项整改具有直接关联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五)监督评估期限届满,对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完成合规计划的情况出具合规监督评估书面报告。注:定期报告直接向检察官报告即可/不需递交材料给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一检察官统一集中收材料/一个进口/之后检察官再汇总给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发现涉案企业出现新的需要整改情况的:财务整改的不需要报告税务、排污整改的不需要报告安全生产,专项合规监管尽职免责+自我保护(多汇报总不会错)!第十七条第三方监管人在履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履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实施据客行为或者侵吞不义之财;(S)干扰正常生产经营;(四)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职完毕后的1年内不得与涉案企业/涉案人员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往来。第十八条监督评估结束后,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应当及时出具考察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要求体制内第三方监管人(主管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对考察报告进行复查并对涉案企业进行随机执法检查,并将复查意见送达检察机关。省级以上的第三方机制委员会有权指派体制内外的专业人士进行巡回检查与随机抽查。第十九条涉案企业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监管人存在行为不当或违法犯罪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或检察机关提出。涉案企业应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