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察监督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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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经济多元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的推进,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纪检监察工作,防止损害国有企业发展问题的出现,必须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病治乱,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坚定斗争意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的理念下推动从严治企工作的开展。本文将针对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解
2、决国企发展中存在的监察问题。,国有企业监察制度体系在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与监察部门实行合署办公,纪检部门作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机构,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部门则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作为企业经营班子下属部门而存在。这一体制主要是大国有企业效仿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框架在企业内部搭建的工作机制。党的二十大以来,国有企业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制机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在监督力量、监督机制、监督制度、监督手段、监督方式等各个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创
3、新和探索,基本形成了党内监督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并存的监督体系。目前,国有企业中负有监督责任的机构除了纪检监察之外,监事、财务、审计、法务等不同部门也负有一定监督职责。这些监督机构及配套制度构成了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体系,从不同角度为防控生产经营风险,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因内部监督部门统筹不够、监督检查活动过频等情形也导致了监督成果运用不足、监督内容重叠、监督力量分散等实际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有的国有企业出现了监督检查过多过频、过于注重留痕,导致被监督检查对象疲于应付、以形式主义对付形式主义的情形;有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查
4、了之、查而不处,监督检查结果应用不到位,甚至存在年年检查年年发现的问题;有的企业负责监督职责的机构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有权处理的机构掌握情况不及时、反映不灵敏,而具体业务监督的机构虽然知道情况但无权处置等等。这些情形影响了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待于通过创新的方式、科学的手段、合理的机制,构建高效运转的内部监督体系,共同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规范管理。同时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在确保企业高效廉洁运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此种工作体制同时处在持续构建和完善阶段,还不能同当前国有企业全新的改革发展形势完全适应,当前的纪检监察工作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
5、不足之处,这就给少数利欲熏心者、腐败人员以可乘之机。(-)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我国国有企业普遍以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效能作为衡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对监察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对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也不尽合理,直接影响监察法的实施与运用。对监察工作的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部分国有企业受到业绩至上思维模式的影响,对企业纪律监督检查工作的作用与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企业纪检机构与监督工作无足轻重。而在纪检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国企领导班子存在“等、靠、要”思想,担忧紧抓纪律检查工作会影响企业营业业绩、队伍团结、成绩考核、损害企业形象等问题,难以主动开展纪检工作,多是被动安排,大
6、局、忧患、服务意识极度欠缺。其二,监察机构权责混同,致使人员存在企业生产经营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是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来完成的,与监察人员无关的错误认识;且存在纪检监督主要是领导干部,跟企业普通职工没有关系的误区。其三,法律规则与企业内部制度衔接不足,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繁多的现状带来思想上的误区,相关人员认为企业基层工作己经丰满,监督完全可以由常规管理代替,纪委的监督是徒增工作压力。例如,针对工程施工、安全等检查环节很多,进行每年一次的效能检查,会增加职工的工作负荷,往往会使效能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监察工作认识上的不足,给国有企业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带来很大障碍,使得监察法难以落实。(二)监督机制不完善我
7、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纪律监督检查体制机制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为了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效统一”的要求在国有企业落到实处,扭转国有企业内部监察的劣势,监察法为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设置提供了一种新模式,即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试图为国有企业与监察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协作的桥梁。但是监察机构存在的双重领导模式在横向上以同级别领导为主,纵向以上级领导为辅,其显而易见的弊病在于双重领导模式本质上是同级党委没有任何制约力量的单独领导。因此在这种领导模式下,出现同级监督或者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这也就造成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监察的作用。并且,在一些规模小的国有企业,
8、存在党委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的现象,党委书记的作用是稳定人事,纪检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人员兼职上的混同直接导致了监察工作的难以开展,甚至为滋生犯罪的提供了有利条件。(三)纪检监察部门职能缺失从实践情况看,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强调执法执纪职能,设置单一专职纪律检查和监察机关。二是统一设为党群部或企业文化部,与宣传、工会、团委工作融合,但这一做法弱化了纪检监察的职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兼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身兼数职、且各项工作内容区别较大,加之受到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性的影响,可能导致工作人员难以有效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些国企甚至存在纪检职位轮岗现象,或者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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