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相关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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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也在不断深入,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规定也日趋全面。特别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颁布以来,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是进一步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为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提供了基本遵循。国有企业政务处分对象范围界定结合政务处分法第二条及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政务处分的对象应当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进一步准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一书,所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3、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退休或离职而脱离监管,对于已经退休的国企管理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然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案件结果相应调整待遇。此外,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都属于政务处分法的监管范围,对于普通岗位的国企员工,鉴于其与国有企业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者违反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国有企业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影响(一)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的分别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相应的处分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
4、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二十四个月。(二)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影响对于受到政务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言,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且未再给予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期间届满后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需要说明的是,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降级或撤职的,即便处分期间结束,也不恢复原级别、职务。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差异对比在适用对象方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
5、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之相比,政务处分的对象为公职人员,其适用范围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此外,党纪处分的对象应为党员。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党员在界定标准上的不同,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党员身份的现象极为常见,因此,该三者在适用对象范围上呈现交叉适用特征。在处分权限方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行政处分应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与之相比,政务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作出,党纪处分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作出。在处分种类上,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均明确列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该六类,而党纪处分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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