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变动涉及期间损益相关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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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复杂、期间较长,导致国有产权自评估基准日到实质完成交割会经过一定的过渡期间。在国有资产监管要求项下,对于国有资产保护有严格要求。实践中,在国有产权变动交易过程中对期间损益作出安排必可不少的条款。但不同的期间损益归属模式的选择,既关乎交易双方的利益,也关系企业产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一期间的定义资产转让在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四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分别为转让协议的签署日,生效日,基准日和交割日。其中转让协议的签署日和生效日均可从字面理解,两者一般是分开的,但较为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日可约定为协议的签署日;股权或资
2、产转让的基准日为交易双方拟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日,该日期确定的股权评估价格为股权转让的初始价格;交割日为标的股权完成变更登记的日期。基准日和交割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后,他们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被称之为过渡期,虽然过渡期内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至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期间损益却是可由交易双方约定的事项,过渡期损益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生变化,并形成产权或资产转让的最终价格。我国法律仅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确定的过渡期起止点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仍将上市公司过渡
3、期的起始点设置为基准日,并非完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过渡期的起始日规定为协议的签署日。同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并不需要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约束,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约定过渡期的起止点,实践中除将基准日与交割日作为起止点外的另一种常见方式为将基准日与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日作为过渡期的起止点。二期间损益的理解截至目前,经笔者以关键词“期间损益”“过渡期损益”“过渡期”等搜索,并未找到目前对于期间损益或过渡期损益的明确定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生效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4、重组中,对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具体收益及亏损金额应按收购资产比例计算。从上述汇编的定义来看,过渡期的损益主要是过渡期间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净利润的增加额,但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规定中的“过渡期间的收益”应该做扩大解释,并不仅仅限于净利润的增加,应为净资产的增加额,这是因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来源于对净资产的评估,而非单纯的对净利润的评估,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净资产的增加等于净利润的增加,但是将收益仅理解为净利润的增加明显会遗漏部分特殊的例外
5、情况。三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期间损益归属安排(-)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于产权转让中的期间损益归属没有做针对性的规定,但相关监管机构关于特定交易中的期间损益归属的规定:1、监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具体收益及亏损金额应按收购资产比例计算。收益法作为估值方法的前提是标的资产未来持续获利,评估结果已包含了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收益,依据评估结果的定价,当然也已经包括了过渡期内的盈利。而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是因为在
6、标的资产保持持续获利这一假设前提下,如果标的资产发生了亏损,则被推定为是非正常的经营结果,在此情况下,资产出售方应当承担责任,对亏损部分予以补足。尽管由出售方承担亏损不一定是最为公平合理的措施,但通过采取这种明确、简便和可行的亏损承担方式,便于责任的认定、分担和执行,也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理解,上述条款
7、直接规定的是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下,未不增加交易承担,过渡期间产生的经营性损益不能导致交易价格的调整,但并未明确“非经营性”损益产生的损益是否可以调整交易条件及价格。而实践中对于经营性损益和非经营性损益亦未能明确。此外,在目前的监管实践中,上述条款是否可直接理解为,国有产权转让在过渡期内的经营性损益原则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上述条款只是并未禁止转让方和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过渡期间的损益作出约定,即可以在产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渡期损益归属于转让方或归属于受让方,但是该等过渡期损益的约定不能与转让对价进行关联,也不能与转让对价进行相互抵扣。3、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
8、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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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产权 变动 涉及 期间 损益 相关 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