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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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家原环保部等11部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城市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节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服务平台,“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持续推动企业、单位
2、、居民小区节水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科学保护新成效,为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和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环保部等11部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西安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等10个市(区),必须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8)25号)要求。鼓励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咸阳市、渭南市等5个城市积极申报第十批国家节水型城市,通过国家专家组考核验收后国家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命名“国家节水型城市”。铜川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
3、等5个市(区)经省级联合部级专家考核达到要求,将考核结果报国家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宝鸡市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8年修订版)要求,加强节水长效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对标自查工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深化和提升节水型城市创建标准,修订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进一步抓好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及复查工作。三、主要任务(一)强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健全城市节水工作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将节水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实现优水优用、循环循序利用。落实城
4、市节水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推进城镇节水改造;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水平;重点抓好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优先使用再生水,提升再生水利用率,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各项节水建设务必在年底前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创建城市(区)于3月30日前将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其它节水计划报送省住建厅。(二)确定考核方式和申报时间安排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自评分数较高,各项工作准备比较充分,准备申报国家级考核验收的城市,于4月底前将申请初审文件报送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5月至
5、6月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考核组对申请城市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6月30日前报送国家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考核。对申请经省级考核达到要求的城市(区),于4月底前将申请文件报送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7月至8月省4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城市进行技术指导和调研帮扶,10月至11月省4部门联合部级委派的专家将对各城市进行考核评估,年底前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国家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三)加强业务培训和资料收集整理各市(区)要按照创建任务和时间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加强组织力量,针对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底数不清,资料收集整理不
6、完整,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等实际问题,适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授课,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省4部门计划4月至5月组织全省城市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创建业务水平。请各城市同时组织针对性更强、业务范围更广、参加人员更多的业务技术培训。同时,要按照创建实施方案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和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创建资料。请申报国家级考核验收的城市,于5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请申报省级考核评估的城市,于7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四)积极推进节水载体创建工作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创建标准和相关要求,严把
7、审批、监管和验收关,搞好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节水工作。尤其是对供水管网老化,“跑冒滴漏”现象普遍,改造任务艰巨的老旧小区要列为重点。今年,要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同时,各城市要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陕建发20191087)要求,本着建成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按批次进行创建,经考核合格后,报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由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在网站予以公布。请各城市于5月底和8月底集中向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备。(五)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按照中省相关要求,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各城市要完善和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建设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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