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发〔2021〕43号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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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卫办发202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3年12月29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
2、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
3、开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的积极作用。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S)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七)招标采购信息;(A)行风廉政建设情况;(九)咨询及投诉方式;(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
4、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第十条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
5、服务类两类信息: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办公和服务场
6、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二)咨询台、服务台;(三)人员岗位标识;(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七)咨询服务电话;(A)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信息公开责任第十五条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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