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023年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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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接种单位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保证接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接种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指定承担免疫规划疫苗和备案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划内所有接种单位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第二章接种单位职责第五条接种单位应承
2、担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收集适龄儿童和其他预防接种适龄人群信息,并在四川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建立预防接种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等,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记录和保存接种信息。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和省级免疫规划工作基本要求。(二)制定并上报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接收、储存和使用管理。承担冷链设备使用管理和疫苗冷链温度监测工作。(三)开展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落实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使用四川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疫苗流通信息和接种信息,确保信息登记真实、完整、准确,做到人、苗、码正确
3、关联。(四)负责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报告工作;收集、汇总、报告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五)协助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负责落实疫苗补种工作,查验率、补证率、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六)定期开展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及时发现流动儿童并登记、补办接种证。收集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基本情况和免疫状况,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对未完成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的适龄儿童予以补种。(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对主动或被动监测发现的AEF1病例进行登记,符合报告范围的病例进行网络直报或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直抵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置,协
4、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提供相关病案资料。(八)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和公众沟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九)按要求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的调查处置工作。(十)根据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第三章接种单位分类第六条接种单位分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两类。(一)预防接种门诊。包括城镇地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农村地区在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应承担指定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相关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开展其他疫苗接种工作。(二)预防接种点包括以下几类:1产科接种单位。设有产科并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
5、1剂和卡介苗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 .成人疫苗接种单位。开展成人疫苗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 .狂犬病/外伤后破伤风暴露预防处置接种单位。开展狂犬病/外伤后破伤风暴露处置并开展人狂犬病疫苗或破伤风疫苗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4 .临时接种点。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接种服务的接种场所。5 .其他接种单位: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相关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点、集体单位接种点(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等)、特殊健康状态人群接种点、延伸接种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接种单位在固定场所设置的符合相关要求
6、并按时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接种场所)等。第四章接种单位规划设置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将接种单位建设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推进接种单位建设,提升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按照“方便群众,满足需要“的原则规划接种单位。规划接种单位应考虑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等情况,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设置1个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接种单位。第八条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指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指定承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预防接
7、种服务内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接种门诊可同时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建成预防接种门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具备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预防接种相关工作单元或科室。第九条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仅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承担狂犬病/外伤后破伤风暴露预防处置服务或成人预防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接种单位基本条件,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接种单位设置规划进行指定,并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备案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应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
8、和接种方案,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村卫生室不得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第十条鼓励在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开设特殊健康状态人群预防接种评估门诊,并设置为此类人群提供接种服务的接种单位。第五章接种单位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第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合理规划接种场所,配置接种人员,完善硬件设施,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第十三条接种单位服务半径要求。(一)城镇地区的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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