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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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第三条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第四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乙类检
2、验机构的核准。乙类检验机构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1)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第五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第二章核准条件第六条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第七条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
3、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第八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满足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和附件3)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此类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第九条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为聘用
4、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第十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第十一条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5、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f的固定办公场所;(二)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肝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三)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第十二条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2,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V)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
6、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第十三条应当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第十四条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第十五条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第十六条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做好检验数据信息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特种设备管理平台对接和上传工作。第十七条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
7、验项目的检验业绩。第十八条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第十九条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承担以下保障义务:(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二)按照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三)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第三章核准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一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第二十二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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