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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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4月3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杨军2023年4月20日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活动。第三条防洪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
2、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强防洪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防汛抗洪自我保护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和涉水项目建设管理以及落实防洪非工程防御措施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第八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3、,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第九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和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和湖泊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非法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科学论证,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
4、稳定和航运安全。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在城市区域内擅自覆盖河道,填堵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的,应当经水利和湖泊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湖泊原状。第十一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利和湖泊部门或
5、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验河段等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负责管辖的县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二条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布局和设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成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三章预案预警第十三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预警机制,将暴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时组织指导防汛应
6、急总体预案和防洪工程、城市防洪排涝、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和演练。防汛抗洪应当严格按照防汛应急预案执行。进入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发布气象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判雨洪灾害风险,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相关预警,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预警发布部门按照下列情况确定:(一)地质灾害预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二)洪水预警由水文部门发布;(三)山洪预警由水利和湖泊部门发布;(四)城市内涝预警
7、由住建部门发布;(五)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部门依职权发布。第十五条建立直达基层的暴雨预警叫应机制。各类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建立面向公众和面向基层责任人两条预警主线,基层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第四章江湖防洪第十七条在汛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巡堤查险、抗洪抢险等防洪工作。发现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迅速
8、上报防汛指挥机构。长江水情在设防水位以下,由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防守;长江水情达到设防水位,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防守。第十八条当长江、重要湖泊水情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第十九条当长江、重要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第五章水库防洪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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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 防洪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