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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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2023年10月22日一、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3
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权益?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是对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用人单位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
3、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认定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的行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依法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二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除上述情形外,物业公司从住宅小区管理角度采取的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5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而部分
4、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各部门工作如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所依赖的复工条件不同,个别部门(客户接待、对外餐饮服务等)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对该部门劳动者可以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6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在履行协商程序后单方安排劳动者于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11号)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二、劳动人事关系认定8 .如何认定“共享用工”关系?借出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借入企业(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出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9 .“共享用工”是否变更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企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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