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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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XXXX学院关于推进依法治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制度,是指学校及其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前,由学校听证委员会组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第三条组织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之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本校师生员工旁听。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对听证事项进行核实,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听
2、证代表的意见,保障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第五条学校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听证:(一)制定涉及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该类文件的听证称为“规范性文件听证”。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二)拟对教职工作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决定,或拟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被处分人申请听证的。对该类处分的听证称为“不利处分听证”。依据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刑事处理结果作出的前项处分决定除外。(三)拟对教职工作出教学事故认定、年度考核不合格、停发工资、终止聘用合同等对教职工不利的处理决定;或拟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不授予毕业证书、不授予
3、学位证书等对学生不利的处理决定,被处理人申请听证的。对该类处理的听证称为“不利处理听证”。(四)学校会议决定听证的事项。对该类事项的听证称为“其它听证”。第六条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法制工作机构。听证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管理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听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2人。第七条听证委员会负责受理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纪要。第八条 听证会由听证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委员会委派委员3人或5人担任听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听证人中,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听证会(二)维护
4、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责令违反秩序的旁听人员离开听证会场;(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向调查、处理人员、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询问;(四)要求听证会参加人提供和补充证据。第十条听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申请人和管理部门代表对听证事项所作的陈述、辩解以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申请人、证人和管理部门代表发问;(三)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听证会记录人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第十二条与听证事项有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出席听证会,并且对所作出的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进行说
5、明。第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应当出席听证会,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须在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四条 听证会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事项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与听证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听证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听证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委员会主任决定。第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享有知悉处分的理由与依据的权利、陈述的权利、申辩以及提供证据的权利。第十六条听证委员会在收到听证申请书时应当作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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