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_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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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种收入上交局财务,各种支出必须经财务处审核,报经主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批准。第四条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局各项财务收支,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资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严格
2、遵守分级审核、审批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局内所有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都需经经办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长内审、财务会计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各处(室)在执法或工程建设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局财务处,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流、挪用或者以支抵收。第七条为保证现金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第八条对每笔超过2000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提前做好准备.第九条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
3、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第十条 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经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局长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工资中扣除。第三章物品采购和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物资的采购由有关部门(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根据工程计划和预算,编制总体采购计划,报财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会同各申报部门执行。第十二条工程物资的入库:工程物资购进后,必须认真验收,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数量关,经检验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工程物资入库验收,发现采购不合格或不符要求的,由采购人员直接负责;验收入库后发现问题的,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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