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舞弊及举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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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反舞弊及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反舞弊工作,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合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含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公司等所有关联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反舞弊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采用隐瞒、欺诈等违法违规方式,谋取个人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二、泄露上下游客户或渠道的商业信息;三、未能积极处理与渠道客户、委托报关机构等第三方的业务
2、合作纠纷;四、未经允许擅自与渠道客户、委托报关机构等第三方解除合作协议;五、违法违规使用、盗窃、侵占、处置公司资产;六、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金;七、虚报交易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八、收取公司内、外部人员的贿赂或回扣;九、违规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公司外部第三方实施贿赂或给予好处、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十、未能积极履行进出口相关行政申报义务,或未能积极应对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故意向公司隐瞒相关事实;十一、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牟取私利;十二、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十三、胁迫、诱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十四、其他谋取个人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第四条法务部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
3、内的反舞弊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执行董事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公司法务部门是反舞弊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事项;二、通过日常工作发现舞弊线索;三、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四、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五、舞弊案件调查档案的管理;六、举报渠道的建设、维护、公示。第六条公司各职能中心或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自我评价,建立舞弊预防和控制机制,并积极配合反舞弊调查和取证工作。第七条公司全体员工有举报舞弊行为、积极配合反舞弊调查的义务。第三章舞弊的举报第八条举
4、报人应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指定途径,向法务部门举报,在各种信息渠道中散播信息等行为,视为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举报,将不予受理,并视为违规行为加以处理。第九条举报渠道:联系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第十条举报的内容包括真实或可疑的舞弊事件、舞弊行为、舞弊线索等。第十一条举报人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也接受匿名举报,并优先受理实名举报。举报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法务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具体情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等),并提供相关证据。第十三条法务部门接到举报后,会
5、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第四章反舞弊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法务部门决定受理举报事项或发现舞弊事项后,应提交合规案件稽查(调查)申请流程,合规案件稽查(调查)申请表(附件一),审批通过后,由法务部门对舞弊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法务部门对于举报的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舞弊事件、舞弊行为、舞弊线索进行独立调查,任何其他部门、个人不得对反舞弊调查工作进行干涉。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重大影响、跨多个部门、问题严重或利益重大的,应在及时汇报公司执行董事并得到授权后,组成联合调查组。第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对于没有形成明确调查处理意见且未被批准向外公布的调查内容,调查人与被调查人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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