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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商业贿赂合规手册第一章商业贿赂概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主要表现1 .给付或收受财务的贿赂行为;2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4.给予或收受回扣;5.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二、行为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
2、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 .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 .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是商业贿赂也存在着行政责任,对于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三、社会危害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对社会的危害表现在:1 .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2 .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3 .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第二章刑事犯罪风险一、相关罪名概览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取得便利,更好地获取经济利益,往往可能会触犯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而实践中除上述八种罪名
4、提到的个人或单位行为外,其他一些商业来往中的个人行为或单位行为亦可能涉及其他刑法罪名。(-)个人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因商业贿赂行为而涉嫌的罪名包括: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5,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7.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9,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二)单位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因商业贿赂行
5、为而涉嫌的罪名包括: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4.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5,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6,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合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第163条、第164条、第385条、第388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1条、第392条、第393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六份补充规定(四)风险提示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只有个人犯罪。2
6、单位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在量刑时均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9103 .仅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民营企业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第三章招待合规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招待形式包括:商务宴请、会议、讲座招待、商务往来中的通行、餐饮、住宿等。中国法律并未将商务宴请等招待明确作为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在公司招待过程中却常常会混杂送礼、以买单之名变相贿赂的情况存在。向交易对手提供旅游和外地考察机会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执法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一般包括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
7、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有关招待的合法性(-)合规依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
8、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2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
9、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5.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二)合规指引企业进行商务招待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避免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的人有过于频繁的招待记录(2)鉴于招待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商业贿赂情形,
10、公司应当对招待的行为制定详细的管理手册,对招待的标准、形式、财务要求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3)向交易对手提供旅游、或名为考察实为旅游是绝对禁止的行为。(4)针对招待行为制定内部审批流程,可能需要参与审批的部门有法务部、合规部、财务部、市场部等。(5)按金额分为小额招待、限额内招待、超过限额招待。相应的,小额招待可由业务部门直接对外发生,限额内招待需要通过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超过限额的招待需要更高的管理层进行个案审核。(6)根据不同招待对象予以区别对待,对政府官员采取较为业务合作伙伴更严格的限制。(7)限定招待发生的情形,禁止为获得交易等不正当目的进行礼品招待,如在招投标时不得向相对方送礼或招待
11、。(8)限定招待的形式,如禁止赠送奢侈品牌产品、房子、汽车等,禁止去高档餐饮及娱乐场所进行招待。如果涉及娱乐活动,则不应触及敏感甚至是违法的娱乐活动。例如,如果餐饮过程中涉及赌博、按摩等。(9)禁止直接赠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例如现金卡、购物卡等)作为招待。(10)禁止员工主动向相对方索要招待。(11)确保所有招待及费用开支行为符合相对方的内部政策。(12)员工必须以公司名义提供或接受招待,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13)不得通过秘密方式提供或接受招待。(14)公司员工在收到交易方招待邀请时应首先征得公司同意。(15)无论提供招待还是接受招待必须根据现行有效的财务政策如实记录,且确保相对方亦如此。(
12、16)对于外资公司或者有对外交易的公司,应该注意境外企业对于招待的法律红线。例如,在英国2010年商业贿赂法案项下,正常和合理的招待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不得有利益交换动机、招待品的价值应当正常合理、招待的时机不得与交易有关联。二、招待费的合规支出(-)合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二)合规指引一般而言,若企业出于维系商业合作关系或自身形象目的而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且消费金额合理的,应属于符合商业管理的合法招待行为。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
13、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为“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三)处罚案例(1)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偷税行政处罚三、商务宴请(-)合规依据1国务院工作规则五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32
14、3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4.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二)合规指引1商务宴请的费
15、用应当正常、合理,符合当地平均消费水平。在商务宴请当中不得有其他财务和礼品往来。2 .建议就商务宴请的标准与报批、报销手续制定管理手册。3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宴请标准建议为IOOO元左右/桌,一次宴请的总额不得过高。4 .避免宴请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四、商务往来中的通行、餐饮、住宿(-)合规依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二)合规指引1考察、参观及参会等过程中产生的通行、住宿费用宜由被邀请人自行承担,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2 .在考察参观过程中应当严禁陪同至其他景点旅游,并支付相关费用。3 .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