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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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县级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县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文件,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和贵州省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第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支持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措施,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
3、,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第七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安全生产经费。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技术标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管控措施制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第二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单位特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对全员进行培训,保留培训记录。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从设备设施类、作业活动类、场所区域类等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辨识与评价的主要对象见附件1)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应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进行危险源辨识。可从施工作业类、机械设备类、设施场所类、作业环境类、其它类等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辨识与评价的主要对象见附件2)笫十五条通过辨识,查找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
5、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列出危险源清单,并按重大和一般两个级别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笫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类型,采用相适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直接评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笫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建立风险数据库,绘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其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风险空间分布图绘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第十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安全风
6、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各管控责任单位要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的特点,通过工程防范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措施,达到监测、规避、降低和控制风险的目的。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一)重大风险,由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较大风险,由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一般风险,由部门负责管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四)低风险,由班组、岗位负责管控,班组长、岗位员工为第一责任人。当该等级风险不属于对
7、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应当提级直至单位管控层级。第二十条在建工程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一)重大风险,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管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二)较大风险,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管控,项目法人监督。(三)一般风险,由施工单位管控,监理单位监督。(四)低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管控。第二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应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辨识部位、危险源名称、存在的风险、风险等级、事故类型、管控措施或管控方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并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场所(车间)进行发布和公示。第二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风险等级的危险源按“
8、属地与分级”监管的原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关注危险源风险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组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措施,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实现“一源一案”。保障监测管控投入,确保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第二十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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