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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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麴言名倭旗寻干部修用老核管理均行次怯(弑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激励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综合单位及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下称校(园)领导干部(科级干部除外)。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坚持鼓励激励、能上能下、约束惩戒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
2、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干部,充分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四条教育局党组负责县直校(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中心校下辖教学点、幼儿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由中心校充分征求教师意见,按程序报局党组审核批复后予以任用。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
3、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第六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彰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三章岗位和内设机构设置第七条设置原则。校(园)岗位和内设机构设置坚持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发展需要,坚持精简高效、因校制宜、符合实际。第八条设置标准。局机关、综合单位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文件执行。基层校(园)根据类别、规模、学段,合理设置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确保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原则上设校(园)长1人、副校(园)长1-4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局党组提出选用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
4、理。内设机构设置坚持从严控制,一般设党(政)务办公室、教导(保教)处、政教处、总务处、信息中心等,确因工作需要增设内设机构的,须经局党组同意后方可设立。校(园)党组织书记、校(园)长需分设的或书记、校长由一人担任的及需设立专职副书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选拔任用第九条教育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征求意见建议、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集体研究、出文任命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五章任期和交流轮岗第十条校(园)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校(园)长任职满三年,副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任职满六年,一般应当交流使用。因工作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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