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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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岗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优化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具体场所】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地区,市属农场、林场及农垦、森工等单位依照本条例执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庭院、街道、集市、厕所、畜禽养殖、公路、水域等方面的环境卫生。第三条【基本原则及运行模式】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
2、则,实行分级处理模式,即由村民分类投放、村级收集、乡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形成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负责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检查考核评比。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各尽职责,相互配合,履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第五条【乡镇职责
3、】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具体措施,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定期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农村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由村民负责清理;城镇化农村由物业进行清理,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专人清理;企事业单位区域内卫生由其自行清理;集贸市场、展销集会、餐饮等商业经营场所卫生由经营者或组织者负责清理;街区广场、道路、水域等公共区域及其它需要进行卫生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理。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等方式,培养村民保护环境意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4、第七条【环境卫生保洁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建立稳定的农村保洁队伍,按照村屯人口规模、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人员,划分责任到人,明确目标管理。第八条【权力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权举报损害农村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等方面的行为。第九条【舆论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平台,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宣传。村民委员会利用农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黑板报和村务公开栏等宣传农村环境卫生知识。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设施建设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布置合理、方便适用,规模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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