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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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南发改规字(2023)1号广州市南沙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承储企业: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增强我区粮油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油流通市场稳定,现将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2023年12月7日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
2、安全和粮油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并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第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费用。承储企
3、业盈亏自负。第五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第六条参与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局是区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和储存安全情况;负责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年度储备粮
4、油费用清算工作;按规定实施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推动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专项工作经费管理;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第九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资金进行监管。第十条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做好区本级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轮换
5、经营等工作,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三章规模品种第十一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布局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或粮油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储备品种结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粮油流通需求、应急需要和储存特性确定。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第十二条区本级储备粮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70%;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油、大豆油、棕稠油为主。区本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到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场供
6、应量要求。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三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二)仓储设施具有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具备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十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油任务下达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一)直接委托是指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和粮库承担任务。委托对象一般是具有较大规模粮油储
7、备设施及能力的市(区)属国有粮油企业。直接委托承储的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二)招标委托是指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对象为所有符合承储条件的粮油企业。第十五条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发展改革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负责将承储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推送至信用南沙网公示。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承储期限届满前,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区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
8、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第十七条承储期限届满时,如遇粮油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可能需应急动用储备粮油的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承储期限,重新订立承储合同。承储的品种、价格和库点原则上保持不变。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区本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参照市本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其中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储备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桶)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桐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入库储备粮油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由承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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