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科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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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科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一、总则(1)为了保证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配套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争议的防范和处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2)医疗争议的防范和处理要实行以下原则。在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的过程中严格遵照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本,以防范医疗争议为重点。科学、公平、公正处理医疗争议。二、医疗争议防范预案(3)为了有效防范医疗争议,要按照条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有关义务。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
2、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建立完善护理治疗规范。严格医务人员的准入、资质、资格审查。严格掌握新项目、新技术的审批。针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培训。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案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案资料。因抢救急危的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案资料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及家属的咨询,但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4)为切实防范医疗争
3、议的发生,医务人员的各项医疗行为还需遵守条例和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三、医疗争议处理预案(5)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及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质量监测部门报告。(6)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专班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向市卫生局报告。发生以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下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况。(7)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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