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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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1、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2、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3、毒性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开方医生姓名,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4、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当日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5、毒性药品的保管:毒性药品做到“二专”保管,即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6、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符合药用要求后,方可用于配方和中药制剂。7、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在质检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记录完整,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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