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街中心学校教职工酒驾醉驾和酒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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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街中心学校教职工酒驾醉驾和酒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全镇教职工酒驾醉驾、酒后工作(上课、上班、开会)行为,保证安全驾车、正常教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教育体育工委印发关于在教体系统党员和公职人员中开展酒驾醉驾和酒后工作(上课、上班、开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关于酒驾的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IOOmI,小于80mg100m1;醉驾的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o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教职工作人员及临聘人员。
2、第四条教职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纪律处分后,羊场镇中心学校再作出相应处理。(一)教职工酒驾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后,调整到偏远学校工作。处分影响期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取消职称评聘及岗位晋升资格,绩效为零,师德师风考核暂缓。(二)教职工醉驾,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不诉,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分的,调整到偏远学校工作;处置影响期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取消职称评聘及岗位晋升资格,绩效为零,师德师风考核暂缓。(三)教职工醉驾,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予以开除公职。第五条各学校、各党支部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教
3、育管理。本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起酒驾、醉驾事件的,对涉事教职工的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全镇教育系统内予以通报,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发生两起的,对涉事教职工的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发生三起及以上的,对涉事教职工的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第六条教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主动劝阻家人、同事和朋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坚决不乘坐饮酒后人员驾驶的机动车辆。第七条教职工出现酒驾醉驾情形,如果组织者和参与者也是羊场镇教职工的,给予组织者与涉事者相同处分,参与者酌情处分。第八条教职工酒后工作的,劝其离开工作岗位,并按旷工处理。第八条教职工实施酒后工作行为的,在全镇教育系统内予以通报,调整到偏远学校工作,两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取消职称评聘及岗位晋升资格,师德师风考核暂缓,绩效考核为零。对酒后工作相关人员的问责,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九条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坚决杜绝酒驾、醉驾、酒后工作(上课、上班、开会)行为。第十条党员干部违反相关规定,从重处分。第十一条本细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北街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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