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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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市级住房城乡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
3、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形成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件1),向建设单位发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完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
5、程质量责任主体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了解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求,形成首次监督工作会议记录(附件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配齐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保证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差别化监督。监督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监督组人员、专业设置、监督依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等。工程质量监
6、督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过程中工程施工进度、内容以及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杳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杳。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杳,形成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
7、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含全面停工、部分停工、不停工),依法予以查处。(四)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改正,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抽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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