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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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3)8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3)1991号),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资金。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基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第五条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应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第七条基金聚焦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首期基金重点关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
3、领域以及生物医药领域。第八条基金可以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相同目标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特定产业或企业。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九条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代表市财政局对基金进行出资管理,负责对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维护市级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基金进行业务监管和考核,重点监督基金投资方向,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一条基金代持机构根据委托代持管理协议,代为持有基金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出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市
4、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及退出等具体工作,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做好风险防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基金代持机构、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的运营情况及进展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基金托管银行。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托管报告;随时报告基金资金出现的异常流动现象。第十四条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基
5、金投资记录、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基金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投资记录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基金代持机构应对基金单独记账核算。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十五条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业领域方向,投资于现有的核心知识产权和具有行业前景与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投资对象范围包括:(-)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二)拥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创新型企业;(三)符合投资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或者细分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第十六条基金对单个项
6、目或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o第十七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投资本市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行业;(A)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八条基金
7、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财产之间、不同子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第十九条代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撤销代持机构的政府资金受托管理资格:(一)代持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代持机构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委托协议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投资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三)基金投资项目连续三年出现损失,且市财政局不予认可的。(四)在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代持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五)其他不利于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情形。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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