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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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3、、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标方式。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纳入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责任人员限制参加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五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各区园林绿化局在市园林绿化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
4、工程管理事务中心辅助市园林绿化局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市级立项、跨区实施和各区园林绿化局直接实施的区级立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第六条市、区园林绿化局主要监督管理事项包括:(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执行情况;(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三)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四)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五)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投诉、举报情况;(六)依法应当监管的其它事项。第七条凡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5、范围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均应当进入本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交易,接受行业监管。第八条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方式开展招标投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本市本行业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信用信息系统中公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依据,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招标时,评标办法应当设置信用标,按照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10-20%,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二次信用评价。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
6、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7、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要求;(八)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五条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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