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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3、、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标方式。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纳入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责任人员限制参加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五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各区园林绿化局在市园林绿化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
4、工程管理事务中心辅助市园林绿化局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市级立项、跨区实施和各区园林绿化局直接实施的区级立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第六条市、区园林绿化局主要监督管理事项包括:(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执行情况;(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三)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四)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五)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投诉、举报情况;(六)依法应当监管的其它事项。第七条凡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5、范围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均应当进入本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交易,接受行业监管。第八条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方式开展招标投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本市本行业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信用信息系统中公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依据,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招标时,评标办法应当设置信用标,按照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10-20%,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二次信用评价。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
6、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7、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要求;(八)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五条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
8、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其他合法评审方法。采用定量评审法的,拟限制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少于7个。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同一项目不同标段进行集中资格预审评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招标以及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提倡选择资格后审方式。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复杂或者重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可以要求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类似业绩。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且建
9、设内容单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时,不得设置类似业绩要求。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第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非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资格
10、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时,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只受聘于本单位,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理投标时,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只受聘于本单位,且最多可以同时在三个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招标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在信用信息系统公开的信息,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与投标人、投
11、标人与招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
12、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应急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起三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
13、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园林绿化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五)开标过程资料;(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七)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八)其它资料。前款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
1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第三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抽查检查为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机制,采用现场监督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结果记入信用系统。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
15、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市、区园林绿化局查实,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它渠道依法向市、区园林绿化局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7号)同时废止。相关解读:关于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