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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乘客电梯篇一: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收费标准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收费标准一、为了规范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市场的价格行为,防止低价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三、本标准中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应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本标准为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收费的基础标准,当电梯业主有其他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I1/418-2007的规定。务要求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双方应在此标准基础上协商解决。四、五、附件:收费计算办法一、乘客电梯维护保养收费标准(元/台/年)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
2、、医梯、载货电梯和杂物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本标准自XX年10月起执行。行道日常维护保养的收费计算。收费二基本收费(1+楼层系数+企业系数+速度系数+使用年限系数+使用场所系注:1、楼层系数:以10层/10站为准,每增加五层加10%;2、企业系数:以C级企业资质为准,B级增加1%,A级增加2%;3、速度系数:以W1m为准,1m增加5%,22m增加10%,3m以上另议;4、使用年限系数:25年增加10%,28年增加20%;5、使用场所系数:公建增加20%;6、集中度系数:同一地区超过30台减少5%;7、产地系数:原装进口的增加系数另议。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收费标准(元/台/年)收费二基
3、本收费【1+高(长)度系数+企业系数+使用年限系数+产地系数-集中度系数】注:1、高度系数:自动扶梯以提升高度为准,超过的部分每米加收5%,自动人行道长度以8m为准,每增加In1加收1%,最多加20%;2、企业系数:以C级企业资质为准,B级增加1%,A级增加2%;3、使用年限:25年增加10%,28年增加20%;4、产地系数:原装进口的增加系数另议;5、集中度系数:同一地区超过30台减少5虬三、货梯维护保养收费方法(元/台/年)收费=基本收费(1+楼层系数+企业系数+载重量系数+使用年限系数)注:1、楼层系数:以5层/5站为准,每增加五层加10%;2、企业系数:以C级企业资质为准,B级增加1沆
4、A级增加2%;3、载重量系数:以1吨载重量为准,每增加1吨增加5%;4、使用年限系数:N5年增加10%,28年增加20%。四、医梯维护保养的收费按相应层站课题收费的110%计算。五、杂物梯维护保养的收费按相应层站客梯收费的35%计算。篇二: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Ruiesforthedai1ymaintenanceofe1ectric1ifts(内部宣贯资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引言.I1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一般要求.2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2基本规则.2电梯施工单位,2电梯维保单位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作业人员.2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梯周期日
5、常维护保养项目表.4附录B(规范性附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周期日常维护保养项目.16献.25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的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勇志、张弟华、王琦、赵伯锐、李庆文、杨小军、刘连璋。本标准所涉及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安装与验收后必须符合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689自动扶梯和
6、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日常维护保养后也应符合上述标准。本标准引用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关条款,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因在一定运行时间内由于震动、磨损、老化使其产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处于非正常状态下运行,为此应由持有相应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日常维护保养,根据相关尺寸的变化及零部件情况在日常维护保养时进行调整和更换。本标准的目的是使乘客电梯、载货电
7、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可靠运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电梯1ift;e1evator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和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乘客电梯passenger1ift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载货电梯goods1ift:freyght1ift通常有人伴随,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自动扶梯esca1ator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
8、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自动人行道passengerconveyor0带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改造modification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控制方式,或者改变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规格以及改变电梯的提升高度、轿厢重量、加装安全保护装置并引起系统发生变化的。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普通维修。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技术规范定的电梯主要部件进行整体更换或者整体拆卸维修,但不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或者改变电梯的提升高度、轿厢重量
9、、加装安全保护装置不引起系统发生变化的。普通维修repair不属于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普通和调整,包括更换不属于重大维修部件的其它部件,调整属于改造篇三: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
10、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
11、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电梯
12、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S)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
13、予以排除;(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14、不得上岗作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一)设貉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谿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貉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
15、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貉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