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文档范本谁有权作劳动能力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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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谁有权作劳动能力鉴定?答:根据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部门机构、卫生行政机构部门机构、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初次鉴定应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2.民事诉讼法第72条。例:贺某是广西省某公司企业有关员工,在公司油压车间工作。2006年5月100,公司油压车间发生爆炸,造成贺某多处骨折。2006年5月15日公司为贺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贺某也在单位上报材料上
2、签署了同意意见。2007年9月15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为“因工伤残七级”,贺某对此结论表示不接受。2007年11月28日,公司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按该鉴定结论作出仲裁裁决后,贺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8年4月28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相关要求对伤残程度作重新鉴定。在尚未得到法院裁定结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选定广西省桂林市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2008年5月26日该机构做出伤残程度六级的结论。但是贺某和公司同事持广西省桂林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贺某办理相关手续时,经办机构告知只能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3、结论办理,对广西省桂林市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不予认可。解:本案提示了以下要点: 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须由法定机构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贺某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贺某和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重新鉴定,视为对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认可。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相应工伤保险费用时也只以法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支付依据。操作提示: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部门机构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部门机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部门机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部门机构,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在诉讼程序中,也应该采信法定鉴定机构的最终结论而不是由法院指定、更不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的其他机构的鉴定结论。2)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本身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在实践中最终会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驳回起诉。3)当事人如果错过了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异议的法定期限,在初次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作为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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