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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条例 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控管理管控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控管理管控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审计机构部门机构,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控管理管控,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相关有关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相关领导人,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并报告工作。第四条审计
2、相关有关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规章制度规章,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审计相关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工作相关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相关有关人员,受聘相关有关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相关有关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
3、计监督:(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规章制度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控管理管控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大投资相关本次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九)公
4、司规章制度规章建设、经营管控管理管控情况;(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协议合同协议、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
5、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机构部门机构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相关领导人或有关机构部门机构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相关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有权提出改进管控管理管控、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相关有关人员,可建议有关机构部门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机构部门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6、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相关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相关本次项目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相关本次项目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相关本次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正式正式合约生效,相关本次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
7、的相关本次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相关本次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有关内容、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时间、相关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相关有关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相关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第十七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有关内容包括审计范围、有关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相关有关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九条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i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