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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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2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9年1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
2、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草案审查工作。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政府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第七条拟定地方性法规
3、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二章立项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4、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立项。第十二条报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项,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本:(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二)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有关立法资料;(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四)建议审议的时间。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拟解
5、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论证会、听证会报告。第十三条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建议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执行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调整建议。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申请立项的部门或者单
6、位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涉及重要行政管理或者综合性较强的项目,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盟行政公署申请立项的,由盟行政公署组织起草。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起
7、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九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二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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