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销)假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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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为加强劳动纪律,有序高效地做好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特别是聊人社发20149号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凡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职工请假申请单,逐级审批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登记,方可休假。凡先休假后办请假手续者,其审批手续以前视为旷工。一年累计事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工资不得正常升档,并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一、病假:职工休病假,根据本人相关检查资料及本院专家意见并出据证明后,两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需续假及请假
2、三天以上者一律由院长批准,办理完有关请假手续上报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休息。一年累计病假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仍未上班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工资不得正常升档,并从第七个月起,每天按应发工资的50%扣发工资,连续一年病假仍未上班者每天按应发工资的30%发放工资。休病假期间连续计算,不得分段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二、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须向科主任讲明事由,填写请假申请单,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岗。 两天以内者,科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科登记;需续假及请假三天以上者,科主任、分管领导审核,人事科登记,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科室负责人请假,分管领导审核,人事科登记,院长批准,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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