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督查的通知(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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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督查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营养办)、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为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稳妥有序实施,国务院督导组于6月中旬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根据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38号)要求,现将全省营养改善计划督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安排(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营养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协调组织卫计、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覆盖所有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认真梳理总结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
2、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整改。全面自查工作要于2017年6月9日前完成。(二)市州督查。县级自查结束后,市(州)营养办要及时协调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要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同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请各市(州)教育局于6月12-16日组织不少于5%的实施学校学生、教师完成网络测评工作(登录网址:http)o(三)重点抽查。市州督查完成后,省教育厅将对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点抽查(具体安排另文下达)。二、督查方式(-)听取汇报。听取各级营养办和学校的工作汇报。(二)查阅资料。查阅各级营养办和学校的工作文件、宣传教育等台账资料。
3、(三)实地检查。实地抽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查阅学校资金使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教育等文件、资料。(四)整改落实。县级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时整改。市州督查和省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县(市、区)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三、督查内容(一)工作开展情况。各试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总体情况,包括工作开展、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度建设等情况。(二)学校供餐情况和食品安全保障。主要是食品招标采购情况,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清单和采购清单等凭证,采购包装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米、面、奶、油、蛋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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