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化工企业预防性刑事合规制度的暂行办法(专项预防性合规与合规不起诉对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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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企业全流程刑事合规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完善检察机关犯罪预防法律制度,有效防范辖区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加强刑事合规建设,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全流程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对于有意愿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并自行制定刑事合规计划,建立并完善预防、发现和纠正企业违法行为的内部控制机制,经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并由检察机关确认后纳入全流程刑事合规试点企业名单的制度。一旦该企业涉嫌犯罪时
2、,由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综合其合规建设情况、犯罪情节等决定是不起诉。前款规定适用的主要案件范围包括且不限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注册商标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等犯罪案件。第二条企业在制定合规计划时,既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制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制定。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制定时,可以从检察机关与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名录中选任;企业也可以自选专业人员,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检察机关等部门确定的专业人员名录。企业制定合规计划须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方面容易引发企业涉罪的风险进行,其主
3、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完备的专项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第三条企业向所在辖区的检察机关提交合规计划由检察机关委托该主管主管部门对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名录中未参与企业合规计划制定的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检察机关依据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刑事合规要求的合规计划予以确认,并将该企业纳入全流程刑事合规试点企业名单。第四条由检察机关、主管部门以及体制外专业人员组成合规监管联合小组(即合规联盟),对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合规监管联合小组(即合规联盟)应对企业合规计划实行动态监督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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