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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录总则建设程序管理职责划分前期工作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及后评价奖惩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条例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国家及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
2、、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笫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第五条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第六条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公
3、路建设市场。第七条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笫八条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笫九条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第5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笫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第二章建设程序笫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
4、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笫十二条前期工作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阶段: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
5、竣工验收;投入运营。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阶段: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第十六条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笫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进行管理。笫十八条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笫十九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投资为主的国家及高速公路网,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特
6、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或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第二十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笫二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
7、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应服从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2007年8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号)
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费格备案。(四)国家及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四章前期工作笫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
9、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笫二十四条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笫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勘察
10、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置最高限价。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测探坑、钻孔的位置、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时,项目法人要进行协调,签订的协议要具备可操做性和法律效力。笫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测成果初验后,按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单位进行外业勘
11、测验收。没有进行地质选线和多方案路线比较的及地勘、实验资料不全的不组织验收。第三十条设计文件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二)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设计新理念,工程结构方案拟定合理,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三)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精神。(四)设计文件齐全,基础资料收集完整,达到相应设计阶段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五)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准确、完整。(六)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环境、水利等方面要求,与铁路、文物、电力、电信等部门签订具有可操作协议。笫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12、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2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90%。
13、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必须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90%。第三十四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笫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项目法人应
14、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规定的资格要求,按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资格进行核备。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应设置综合协调、计划合同、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管理:(一)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环境协调及人事劳资、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二)计划合同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实施计划控制、统计信息、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管理。(三)工程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设计变更、进度控
15、制、工程决算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管理。(四)财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管理。(五)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各项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公路工程专业人员担任。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交通系统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二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重要工程管理职务。交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管理库,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或增加。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从管理库中选取。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三十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