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和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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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免租期和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账务处理企业出租房产,除了常见的按月(年)收取租金外,还存在免租期和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情况。营改增后,对于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出租方在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当期缴纳增值税。对于免租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X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
2、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同的租金收取方式,会计和税务处理都不相同,应当关注。免租期的处理(-)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例1: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出租一栋房屋给乙公司,租赁期为2016年9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月租金10万元,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为免租期,2016年9月1日、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分别收取租金120万元。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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