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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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市(以下简称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及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位)。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由市住建、发改委、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执法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召车场相关事宜研判会,协调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第
3、七条市住建局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停车场的用地保障、规划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受理全市停车场的收费申请,并依法审核,负责解释停车场收费相关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停车场收费申请备案工作,查处停车场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财政、税务
4、、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住建局应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委、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和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老旧小区等车位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等内容。规划建设停车场,应当以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为主,独立选址的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5、。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在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根据片区公共停车的需要,可以明确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车位。第十一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使用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建设。第十二条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由联席会议确定;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影响正常土地供应。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简化审批
6、手续,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审定。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标牌,符合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以及新建、扩建学校的操场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审批手续。依照前款规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利用人防工程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市住建局方可办理施工手续。第
7、十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停车场应当配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的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和安全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出入。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8、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设停车泊位。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提高停车效率。第三章公共、专用停车场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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