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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土储发(2018)号关于印发*集团作风效能建设督查问责办法的通知各部室、子公司:现将*集团作风效能建设督查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作风效能建设督查问责办法2023年1月1日*作风效能建设督查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效能,改进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罚当其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二章督查问责内容第四条对
2、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一)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安排的项目、交办和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按规定时间、标准落实情况;(二)县有关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规定时间、标准落实情况;(三)对集团党支部制订的工作目标、交办的指令性任务、领导批示等,按规定时间、标准完成落实情况;(四)重点工程按时间节点、工作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项等重大事项报告、处置情况。第五条对履行职责、服务效能建设进行督查问责。(一)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作风效能建设情况;(二)办事程序顺畅,投诉监督电话畅通情况;(三)推诿扯皮、刁难
3、群众,“吃拿卡要”等现象;(四)暗箱操作,办事不公现象;(五)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第六条对日常工作纪律和“八项规定”情况进行督查问责。(一)遵守上下班、值班作息时间制度情况;(二)办公及公共场所卫生整洁情况;(三)坚守工作岗位情况,脱岗、串岗以及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牌、玩游戏、购物、看视频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现象;(四)工作日中午饮酒、值班时间饮酒现象;(五)利用工作之机索要物品、宴请现象;(六)公车使用管理情况;(七)其他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及“八项规定”的行为。第三章督查问责方式第七条集团党支部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督查小组,定期
4、不定期的对集团的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第八条由集团各部室提报一名督查员,办公室牵头,成立巡查小组,对工作完成情况,履职尽责、服务效能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采用明察暗访,询问当事人,核对相关视频、文件,受理投诉和举报,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第九条对干部职工的问责方式包括:(一)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责令书面检查;(二)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通报;(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学习、责令降职、辞职、免职;(四)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四章问责处理办法第十条对工作、重要事项落实不力的报集团督察组,集团督
5、察组根据工作未完成情况,进行问责。问责处理如下:(一)重点工作无特殊原因滞后时间节点计划,未按标准执行,工作执行不力,每督查一次,集团内部通报一次并进行提醒谈话;累计2次完不成节点任务的,由党支部书记约谈分管负责同志,分管同志约谈责任部门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人员,责任人罚款200元;累计3次完不成节点任务的,由党支部书记对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分管同志对责任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相关人员,当事人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正常上下班,发放生活费600元),待岗期满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或调岗另用。(二)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未导致不良后果的,当事人罚款100元;导致不良后果较重的,当事人
6、罚款500元,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导致发生不良后果严重的,直接通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降职或免职,当事人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正常上下班,发放生活费600元),待岗期满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或调岗另用。第十一条对履职不到位、服务效率低的,问责处理如下:(一)集团党支部督查发现或上级反馈问题,第一次集团对当事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按照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部门)分别处以50、IO0、200元罚款;第二次通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按照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部门)分别处以300、500、IooO元罚款;第三次当事
7、人待岗学习(待岗期间正常上下班,发放生活费600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调整工作岗位,分管负责同志有2个部门同时或分别出现通报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调整工作分工。(二)县级及以上督察发现问题,第一次通报当事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当事人罚款IoOo元;第二次当事人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正常上下班,发放生活费60。元),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二条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督查,按照集团员工过失处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问责实行连带追究责任。(一)部门工作人员被督查出问题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责任;(二)部门负责人被督查出问题的,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三)班子成员被督查出问题的,追究集团党支部书记责任;(四)受到问责处理的,当事人及部门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问责两次及以上的,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十四条问责决定由集团党支部会研究,按程序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集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