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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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条件1.通用条件(1)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按经营项目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须配备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可兼职),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作业项目及计费公示定
2、额等(4)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5)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6)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m,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7)从事两项以上机动车专项维修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生产厂房面积
3、之和(8)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9)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电、气焊作业应在专用工位上进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10)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安的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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