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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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 8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138号)、九江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九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九教办函202143
2、号)、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字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课后服务费指中小学校用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应由学生家庭负担的服务性收费和财政补助经费。第三条课后服务费资金缴入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第四条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开展课后服务,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按照“一校一案”的要求制定本校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行课后服务“5x2”模式,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第
3、五条课后服务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学生、合理取酬、公开透明”的总体原则。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九教办函2021 43号)、关于制定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字2021 80号)的通知要求,课后服务费按照每生每月最高不超过130元的标准收取。第七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对已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要落实好优惠减免措施,课后服务费归口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收费前应当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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