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通用3篇)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篇1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把握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状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全部车辆的保养和修理进行把握,以确保车辆平安、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修理的准时、经济、牢靠,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支配,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二、车辆使用管理(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预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2、(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状况,依据通知要求按时出车。(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依据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假如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准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缘由,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准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堵塞或意外状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缘由,获得批准。(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需将车辆停放在规定
3、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三、车辆用油管理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把握,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挂念协作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省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状况下有效的运营。四、车辆修理、保养管理(一)工作职责1 .机关公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制。2 .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准时发觉、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洁的车辆故障;对修理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修理质量、修理记录等资料。(二)工作流程1 .日常检查、保养、维护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行驶中留意车辆是否有特殊声响。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觉缺油或油变质
4、应马上补或更换。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状况,保持电瓶四周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力气。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避开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需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2 .定期保养驾驶人员要严格依据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保养修理必需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驾驶员依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车辆管理人员方能进行车辆保养。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
5、理,不允许未经平准先办理,否则费用自理。在行驶过程中发觉故障,驾驶员应准时检查,查明缘由并推断故障严峻程度和对行驶平安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解故障。如驾驶员无法排解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近查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峻程度及发生故障的缘由应准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则上在普洱市区发生的故障必需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出差(超出普洱市区)过程中发生的故障首先口头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修理申请-获批准后进行修理-一补填车辆修理申请单-一对修理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
6、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经费开支,依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其次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选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进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与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争辩公务用车的配备
7、、更新、调整等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状况,合理确定,严格把握。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一)车辆配备数量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二)车辆购置标准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
8、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争辩后,调配使用。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第八条临时机构用车,由担当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殊状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争辩提出看法,报区政府批准。第九条车辆购置资金依据财政预算实
9、行总量把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把握在财政预算内,依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争辩,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财政年度预算支配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状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争辩打算。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状况等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看法,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十一条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
10、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争辩并提出车辆购置看法和选购方案。区进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看法及选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方案。特殊状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争辩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进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方案,进入选购程序。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打算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看法执行。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依据区进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方案,统一组织选购并拨付资金。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
11、车辆,依据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选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第十三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状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
12、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一经发觉,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六条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依据临时雇员管理方法办理。第十七条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选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修理实行政府选购。第十八条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其次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规定为准。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篇
13、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和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订本管理方法。一、车辆调度1、依据县纪委及相关规定,为削减车辆费用开支,公车实行上下班公勤车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如领导加班加点则须提前和综合办联系,以便于综合办统筹支配车辆。2、管理制度:综合办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综合办专职副主任负责,重大事项逐级向上汇报、审批。3、公车使用范围:党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妇、机关科室等领导工作用车;党委、人大、政府邀请客人接送用车;其他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用车。4、派车原则
14、:保证书记、镇长用车,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全部公车由综合办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下属社区公车由社区确定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实行先远途,后近途;先急事,后一般;先考虑主要领导用车,后一般干部的用车原则。城区内一般不派车。5、派车程序:一般工作用车,事前要与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联系,由其统筹支配,通知驾驶员出车并填写出车单;接送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准时开回镇大院车库内备用,用车单位(人)原则上不得要求车辆滞留待用。考虑到会议用车、加班或大型活动用车,须提前半天预先登记,以便于综合办统一支配。6、公车原则上不准出借。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借车辆的,应经综合办主任或分管领
15、导同意,凭出车通知单方能出车。车辆外借期间的汽油费、过桥费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车单位负责。7、除公事派遣出县之外,全部车辆必需停放在镇府大院车库内或公车停放点,严禁无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必需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镇综合办填报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报告表。节假日和夜间支配值班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车辆支配表应在上一周周五前报镇综合办,以便于综合办报备县纪委党风室。8、国定节假日期间,镇属车辆,包括办事处车辆,必需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二、车辆加油、修理、保养1、公车加油、修理必需到指定单位。2、车辆保养、修理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特地表格,经综合办专职副主任核对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修理。500元以下由党政办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镇长批准。3、10个社区车辆的汽油费、修理费、保养费等费用和机关车辆同等由镇财政办统一支付,社区驾驶员年工资待遇与镇机关驾驶员实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4、远途出车加油、修理的,要凭出车通知单和有关单据方可报销。三、驾驶员管理1、未经办公室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反的,按平纪38号规定执行。2、车辆出车返回后,要准时向办公室报到,以便再次调度使用。3、驾驶员要随时接受应急的开车及其他任务,保持随时出车状态。4、驾驶员要严格要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