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纪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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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特制定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纪律。本规定适合于中、小学生体育竞赛中任何比赛。竞赛纪律如下:一、全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要本着“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参加竞赛活动,要自觉遵守竞赛规程和各项规定,发扬社会主义体育道德风尚。保证竞赛顺利进行。二、运动员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审查组认定后,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在运动员报名后,比赛开始前经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比赛中、比赛后被认定取消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三、凡在比赛中运动员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资格审查组与竞赛组查实后,取消被替赛运动员的资格以及该队已取
2、得的所有比赛成绩。四、运动员在比赛中,凡违反纪律、不服从安排、不服从裁判、辱骂对方者,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继所有比赛的处分。五、不论场上场下的运动员,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责令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六、无论任何情况,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的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按弃权的比分计算)。七、为防止比赛中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经仲裁委员会和竞赛组审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比赛(不必具有幕后交
3、易证据)报组委会批准,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八、领队、教练员应以身作则,遵守大会各项规定,服从裁判,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当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必须坚决制止。制止不力或参与、纵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结束一小时内由该队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交纳申诉费400元。经仲裁判委员会审议,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必须服从。九、裁判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坚决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法严明、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十、凡在比赛中有严重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体育道德行为的运动员,以及打架斗殴者,教练员严重违反教师师德规范或聚众闹事者,除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1一2年处分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学校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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